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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長沙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和 綠化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專欄:行業資訊
發布日期: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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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園林管理局長沙市物價局長沙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長沙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長園發〔2014〕54號 各有關單位:《長沙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 經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附件:《長沙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 長沙市園林管理局 長沙市物價局 長沙市財政局2014年8月25日 附件:長沙...
長沙市園林管理局 長沙市物價局 長沙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長沙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和 綠化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園發〔2014〕54號 各有關單位: 《長沙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 經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長沙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 長沙市園林管理局 長沙市物價局 長沙市財政局 2014年8月25日 附件: 長沙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依據《城市綠化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及《長沙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要求,根據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發布〈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價費〔2009〕169號)、《關于發布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10〕186號)以及《關于長沙市城市綠化補償費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湘價函〔2014〕103號)等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征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作職責】 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征收標準的監管工作,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資金的管理工作,城市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執收,市直其它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收費管理工作。 第四條【收費內容】 城市綠化賠償費是指由城市園林主管部門對故意或其他原因對原有城市規劃內的綠化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造成損壞或破壞的責任人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綠化建設的直接費和綠化植物在生產生長周期內的養管經費和懲罰性質的賠償。 城市綠化補償費是指由城市園林主管部門對因故達不到政府規定的附屬綠化用地面積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6個月至2年的當事人;經批準因故減少現有綠地或減少規劃綠地的當事人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資金主要用于城市園林主管部門實行異地綠化和臨時占用綠地補償恢復的各項工作開支。 對臨時占用綠地的,收取了城市綠化賠償費的,不得再另行收取城市綠化補償費。 第五條【資金管理】 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均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綠化賠償費和臨時占用綠地的綠化補償費全額繳入區級財政,其余綠化補償費全額繳入市級財政。 第六條【支出使用】 市園林主管部門應按照市財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綠化補償費支出預算編制工作,專項用于實行異地綠化的各項開支。各城區園林主管部門應按照同級財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綠化賠償費和臨時占綠補償費的支出使用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綠化的恢復、提質及養護。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繳費責任】 故意或其他原因對原有城市規劃內的綠化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造成損壞或破壞的責任人應當繳納綠化賠償費。 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繳納綠化補償費: (一)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6個月至2年的; (二)因故達不到政府規定的附屬綠化用地面積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 (三)經批準調減已規劃的綠地率或改變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 (四)經批準因故減少現有綠地的;現有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附屬綠地、防護綠地(包含所屬范圍內的山體植被和水體); (五)經批準非臨時占用城市綠線控制用地的; (六)項目在竣工驗收時,經整改仍達不到報建批準的綠地面積的; 第八條【收費標準】 綠化賠償費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直接費加間接費合計的150%測算,由當地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備案。收費標準每兩年審核一次,并向社會公布。 臨時占用綠地的綠化補償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直接費加間接費的原則測算,經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執行。占用期滿后,占用者應當恢復原狀,由占用者自愿委托有設計、施工資質的園林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恢復的,直接費用應予以退還。 因故達不到政府規定的附屬綠化用地面積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經批準因故減少現有綠地或減少規劃綠地的綠化補償費按每平方米11000元計取。 對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時,經整改仍無法達到報建批準的綠地面積的綠化補償費按每平方米16500元計取。 第九條【基數確定】 除臨時占用綠地外的綠化補償費繳費基數及確定原則如下: (一)涉及調減已規劃用地綠地率的,繳費基數=規劃地塊凈用地面積×實際調減的綠地率; (二)因故達不到政府規定的附屬綠化用地面積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繳費基數=規定的綠地面積-實際測定綠地面積; (三)在竣工驗收時,經整改仍達不到報建批準的綠地面積的,繳費基數=報建批準的綠地面積-實際測定的綠地面積; (四)經批準因故減少現有綠地的,繳費基數=實際測定減少的現有綠地面積; (五)涉及改變城市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的,繳費基數=經測定占用的實際面積; 第十條【綠地測定】 綠地測量工作由市園林主管部門委托的測繪機構負責。綠地測量計算方法參照現行的《長沙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長政發〔2009〕30號)等文件執行。 第十一條【收繳職責】 城市園林主管部門是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的執收主體。綠化賠償費和臨時占用綠地的綠化補償費由各區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執收。因故達不到政府規定的附屬綠化用地面積標準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經批準因故減少現有綠地或減少規劃綠地的綠化補償費由市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執收。各區園林主管部門執收的綠化賠償費和補償費應于發放繳費告知書前,報市園林主管部門備案;執收不當的,由市園林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十二條【執收環節】 綠化賠償費征收決定在造成損壞和破壞的當即作出;臨時占用綠地的綠化補償費征收決定在辦理臨時占用審批時同步作出,當事人繳清費用后,由園林管理部門作出審批許可決定;除臨時占用綠地之外的綠化補償費,進入市政務中心聯合收費窗口與我市基本建設其它報建項目一起辦理征收手續。 第十三條【減免情形】 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減免應收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 第十四條【投訴舉報】 城市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向繳費責任人出具繳費告知書,當事人憑告知書在繳費窗口繳費,并取得清繳憑證。繳費責任人對收費事項有異議的可向收費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強制執行】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欠繳、滯繳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當事人對行政收費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收費決定的,由作出收費決定的城市園林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更改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園林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更改或撤銷收費決定: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收費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收費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收費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七條【工作監督】 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定期聯合對城市園林主管部門的執收工作進行監督,對接到舉報、信訪的個別案例,有權責成執收部門說明情況,調查具體問題。城市園林主管部門有義務做好監督配合工作,并做好收費卷宗資料整理歸檔等工作。 第十八條【市區共管】 市、區兩級園林主管部門應緊密配合,上下聯動。各城區園林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各轄區的日常監管,防止漏繳、拒繳等行為的發生。市園林主管部門應將審查、審批情況定期向各城區園林主管部門通報,切實履行業務指導職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區縣參照】 長沙縣、寧鄉縣、瀏陽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域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審定后執行,并報市園林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最終解釋權歸長沙市園林管理局、長沙市物價局、長沙市財政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長沙市園林管理局辦公室 2014年8月25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