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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明確我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關規定的通知
專欄:行業資訊
發布日期: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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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空地下室建設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應同步修建戰時固定區域柴油電站,電站的防護等級應與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最高防護等級一致。4、人防門(包括門扇及門扇支撐止位裝置)、封堵框;
長沙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長人防發〔2014〕7號
各區縣(市)人防辦、直屬各單位: 為增強我市整體防護功能,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04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結建”式防空地下室)建設現狀及戰時要求,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結建”式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圍及易地建設的有關規定 (一)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含改建、擴建和危房翻新),除工業生產廠房外,均須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長沙市為國家一類人防重點城市,“結建”式防空地下室必須按照甲類防空地下室要求修建。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應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積按照省人民政府及省人防辦、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的相關法規、文件規定執行。 (三)根據《湖南省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規劃編制辦法》計算,我市人防物資庫建成量已遠遠超過規劃需求量,因此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不含各縣<市>及望城區)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要以建設人員掩蔽工程、專業隊工程為主,原則上不再修建人防物資庫。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應按本通知規定的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積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余應建面積依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由建設單位按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 (四)公租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農民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項目、校舍安全工程建設項目等民用建筑應當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設規定的,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長沙市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減免易地建設費。 二、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必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確定 (一)新建住宅類建筑項目人員掩蔽工程按居住人口人均掩蔽面積1平方米(折合成建筑面積1.5平方米,住宅按3.2人/戶計算)確定。 (二)新建非住宅類建筑項目人員掩蔽工程按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50%確定。 (三)防空地下室建設面積達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應同步修建戰時固定區域柴油電站,電站的防護等級應與該項目防空地下室最高防護等級一致。 (四) 防空地下室建設面積達到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應同步配建一個1000平方米的甲5級專業隊員掩蔽部和一個1000平方米的甲5級專業裝備掩蔽部;防空地下室建設面積達到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應同步配建兩個1000平方米的甲5級專業隊員掩蔽部和一個2000平方米的甲5級專業裝備掩蔽部。 三、“結建”式防空地下室建設的戰時功能及防護等級 (一)戰時堅持工作的政府機關、城市生活保障部門(電信、供電、供氣、供水、食品等)、重要廠礦企業等新建民用建筑應按規定修建甲5級一等人員掩蔽部;平時擔負搶險搶修、通信、消防、防化、運輸、治安的單位新建民用建筑應按規定修建甲5級專業隊員和裝備掩蔽部;平時擔負醫療任務的各級醫院新建民用建筑應按《人民防空醫療救護工程設計標準》(RFJ005-2011)規定修建甲5級人民防空醫療救護工程。以上防空地下室的戰時功能布置應在新建項目規劃方案審查階段報市人防主管部門審查。 (二)加強重要經濟目標項目保護。重要經濟目標以項目建(構)筑物為中心,四向延伸200米區域內,原則上不再修建人防工程,如確需修建,應修建擔負戰時搶險搶修功能的甲5級專業隊員和裝備掩蔽部。 (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之外的新建民用住宅建筑應按規定面積修建甲6級二等人員掩蔽部及甲5級專業隊工程。 四、“結建”式防空地下室面積的計算規則 (一)修建甲5級一等人員掩蔽工程、醫療救護工程或防空專業隊工程的,按實建面積的1.5倍折算人防面積。與相鄰地下室或人防干道相連通的,連通通道面積按2倍折算人防面積。 (二)防空地下室的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不包括防水層及其保護墻)計入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圍護結構外圍是指由防空地下室外墻、臨空墻、防護密閉門(防爆波活門)、門框墻、封堵墻、防護密閉隔墻等形成的封閉空間。 (三)以下不列入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積: 1、防空地下室人防口部最外一道防護密閉門和防爆波活門以外的室內外出入口、通道、豎井、樓梯、風道等; 2、防空地下室范圍內平時用通風井、防護區外電梯(樓梯)間、專供上方建筑平時使用的設備房間等。 五、“結建”式防空地下室平戰轉換的要求 嚴格控制“結建”式防空地下室防護功能平戰轉換量,經市人防主管部門批準,確需進行平戰轉換的,防護功能平戰轉換設計必須在工程設計階段同步完成,施工按預留、預埋和戰時平戰轉換進行。平戰轉換方案由設計單位編制,并在該人防工程竣工專項驗收備案前與竣工資料同步備案。 以下防空地下室的結構、設施必須與防空地下室工程主體同步設計、施工及驗收,不得實施平戰轉換: (一)建筑結構部分 1、工程內所有的鋼筋砼墻體、構件; 2、防化值班室; 3、戰時風機房; 4、人防門(包括門扇及門扇支撐止位裝置)、封堵框; 5、各種穿墻管等預埋件; 6、各防護單元主要出入口的防倒塌棚架。 (二)通風部分 1、設置在染毒區的2mm~3mm厚鋼板進、排風管及相關聯的設備、設施,包括戰時風機、過濾吸收器、粗過濾器、密閉閥門、插板閥、換氣堵頭、風量調節閥、超壓排氣活門、自動排氣活門、超壓測壓管及超壓測壓裝置,壓差測量管、放射性監測取樣管、尾氣測取樣管、口部通道氣密測量管、增壓管等核化報警、監測、控制設備; 2、過濾吸收器應采用國家人防辦規定的RFP型系列人防專用過濾吸收器,在工程竣工前安裝到位,兩頭不得拆封。 (三)給排水部分 1、洗消設備裝置的預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設備用的預埋件及給排水管道; 2、戰時使用平時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壓設備的預留孔洞(含防護密閉套管)和預埋給排水管道接口(應設明顯標志); 3、戰時使用平時不使用的油箱(池)及增壓設備的預留孔洞(含防護密閉套管)和預埋供油管道接口(應設明顯標志)。 (四)電氣部分 1、除戰時發電機組以外的其它附屬設備、吊鉤及預埋管件、發電機組出線至戰時電源總箱的線纜; 2、為戰時一、二級負荷供電專設的EPS、UPS自備電源設備應留有接線和安裝位置; 3、電纜、電線、弱電線路和備用預埋管穿過臨空墻、防護密閉墻、密閉隔墻時,應采取密閉處理措施并戰時密閉; 4、音響信號設備(防爆呼按鈕)及通風方式的信號管線和設備; 5、戰時電動防護設備、配套管線(控制設備應全部聯動)。 六、明確“結建”式防空地下室審查的要求 “結建”式防空地下室應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 50038-2005)設計要求,為提高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設質量,重點明確以下審查標準和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須為全埋式(即其頂板底面不高出室外地面)。 (二)防空地下室各個防護單元戰時主要出入口應設在室外出入口,其出地面段(即無防護頂蓋段)不允許覆蓋, 其出地面段設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圍以內的, 應設計防倒塌棚架。 (三)專供平時使用的配電房(間、室等)不得設置在防空地下室防護區內。 (四)防空地下室臨空墻上開設的專供平時使用的出入口、連接口及防空地下室內平時使用的進風口、排風口和排煙口等均應采用門式封堵設計。平時使用的風管等大口徑管道穿越人防圍護結構時應采用防護密閉封堵板設計。 (五)防毒通道、密閉通道應采用固定門檻人防門設計,防毒通道、密閉通道內不得開設與人防無關的門洞。 (六) 防護單元主、次出入口的防毒通道和密閉通道內須設置洗消排水設施。 (七)收集上一層地面廢水的排水管道需引入防空地下室時,應采用防爆地漏設計,管道采用鍍鋅鋼管,并按要求安裝防護閥門。 (八)每個防護單元應設立人防設備專用儲存室,用于存放封堵板、封堵構件,不得挪作他用。 (九)施工圖設計審查時應提供人防區綜合管線防護密閉短(套)管預埋布置圖,標明預留孔的位置、孔徑和標高。 (十)防空地下室設計時應選用《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選用圖集》(RFJ01-2008)規定的防護設備及型號。 七、本通知從2014年3月1日開始實行,原有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長沙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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