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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政辦發〔2015〕3號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瀏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初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專欄:行業資訊
發布日期:201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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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瀏政辦發〔2015〕3號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瀏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初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現將《瀏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初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2月4日 瀏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初審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工程...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瀏政辦發〔2015〕3號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瀏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初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現將《瀏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初審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2月4日
瀏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初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承擔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初審業務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審計質量、審計效率,根據《瀏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初審管理辦法(試行)》(瀏政辦發〔2011〕16號)文件執行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庫,是指由瀏陽市審計局會同相關行業職能部門按照公開公正、優勝劣汰、綜合監管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采購確定的符合相關資質要求,為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初審提供相關工程造價審計服務的中介機構庫。 第三條 全市所有送審金額10萬元(含)以上至50萬元以下的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報送市審計局政府投資審計專業中心(以下簡稱審計專業中心)進行結算審計;送審金額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必須從中介機構庫中選擇中介機構初審后,再交審計專業中心進行復審。審計專業中心出具的結算審計報告作為工程款項結算的最終支付依據。 第四條 審計專業中心負責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初審中介機構庫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包括建立初審中介機構庫和送審項目分配、初審服務費用審核、初審質量考核、協調處理與初審工作有關事項等。 第二章 建立中介機構庫 第五條 中介機構庫保持相對穩定,每次中介機構庫的選定有效期為3年。每次入庫的中介機構數量根據業務量決定。其中具備甲級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六條 中介機構庫的建立實行公開招標采購,采取綜合評分法。按照招標文件評分標準評分排序,依次確定入圍單位。 第七條 入圍的每家中介機構對應的遴選號相對穩定,采用搖號或抽簽方式確定。 第八條 入庫的中介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獨立享有民事法律賦予的權利,能夠承擔民事法律規定履行的義務; (二)依法取得相應的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資質; (三)在瀏陽市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組織機構與制度; (四)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社會信譽良好,近3年內未因業務質量問題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司法機關、行政監督等部門或行業組織的處罰或處理; (五)能夠客觀、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九條 入庫中介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接受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的委托,在自身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并根據合同約定收取服務費; (二)依法獨立進行相關業務活動,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非法干預; (三)對中介機構管理單位作出的處理決定可提出申訴;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入庫中介機構應履行的義務: (一)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結論、報告等書面文件應當完整、真實、合法,符合行業技術標準及相關政府文件規定; (三)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協助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依法監督、檢查,并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反映或舉報執業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和不正當行為; (五)檔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告知中介機構庫管理單位; (六)應確保接收到的初審項目資料的完整; (七)初審對審工作必須在瀏陽范圍內完成; (八)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內容;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未進入中介機構庫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參與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初審工作。 第三章 送審項目分配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委托中介機構庫以外的中介機構進行結算初審。 第十三條 全市所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初審必須先按審計專業中心要求報送項目送審資料,由審計專業中心登入系統、統一按規定進行遴選初審中介機構。 第十四條 遴選初審中介機構具體流程如下: (一)項目申報。所有需委托進行初審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事先按審計專業中心的要求提交完整的項目結算資料,填寫《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初審機構遴選申報表》(附件一),申報遴選初審機構。 (二)信息發布。經審查資料齊全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將機構遴選申報表提交市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市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與建設單位在中介機構庫微信群內發布政府投資項目結算初審遴選信息。中介機構在遴選時間之前按市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填報統一表格并傳真回復。 (三)搖號遴選。搖號當日,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與建設單位共同進行現場搖號遴選,市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派人監督遴選過程,核實遴選結果。 (四)簽訂合同。根據遴選結果,項目建設單位與選定的中介機構應在三日內簽訂委托合同,審計專業中心負責提供合同文本(附件二)、對合同進行備案,并向初審機構移交項目結算資料。 第十五條 現場搖號遴選按如下方式進行: (一)初審機構遴選一般按一個單項工程或一個項目打捆進行一次搖號,具體方式由建設單位商審計專業中心確定; (二)審計專業中心按送審時間的先后順序對項目進行打捆編號; (三)中介機構主動申請對有關項目進行回避; (四)中介機構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情形的,按規定相應增加該機構當次遴選號; (五)每次以參與遴選的中介機構的遴選號數量為一輪,由審計專業中心根據中介機構遴選號數量和初審項目數量確定當次抽簽輪數; (六)各項目建設單位原則上按項目送審編號順序依次現場搖選本項目初審機構遴選號,但5000萬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另行搖號; (七)一個遴選號一輪只能被選中一次,已被選中的遴選號即行退出,不得繼續參與本輪搖號; (八)初審機構遴選一次一清,各次結果互不關聯。 第四章 初審服務時限 第十六條 根據《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第十八條規定,各初審中介機構應當于收到審計專業中心交付的全部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內完成審核: (一)5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20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30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45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工程項目,60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日。 第十七條 初審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初審任務,如因自身原因導致項目延時完成的,以項目實際完成時間與合同約定完成時間相比,超過5天為時效控制段,每延長一個時效控制段,則項目的審計服務費按一定比例遞減(前5個時效控制段延長時按1%遞減,超過5個時效控制段以上部分則按5%遞減,直至該項目初審服務費全部扣除)。確非自身原因造成項目延時完成的,初審機構應向審計專業中心提供經建設方和施工方共同認可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五章 初審費用核算 第十八條 初審咨詢服務費以省物價部門發布的湘價服〔2009〕81號文件為收費基礎,結合外地經驗和瀏陽實際情況,確定服務費具體費率如下表。但初審核減比例超過15%或出現核增時,其超出部分的咨詢服務費和核增收費必須由工程施工單位承擔,由建設單位負責在應付施工單位的工程款項中代扣代付。
第十九條 所有項目初審服務費必須在審計專業中心出具正式結算審計報告以后,由審計專業中心予以核定,建設單位必須憑委托合同和審計專業中心核定的初審服務費結算申報審核表(附件三)才能結算全部初審服務費;未經審計專業中心核定之前,預付比例不得超過基本服務費的50%。 第二十條 合同約定服務費用包干的項目,包干費用不能超過上表收費標準。 第六章 初審質量考核 第二十一條 初審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優質高效地完成初審任務,且應使用與審計專業中心一致的造價軟件。如初審機構使用的造價軟件與審計專業中心不一致,初審機構應提供該軟件給審計專業中心使用。 第二十二條 初審結束后,初審機構應及時將初審服務費結算申報審核表、項目送審資料及初審資料(含初審報告、工程量計算式、套價紙質文檔及電子文檔各一套)上交審計專業中心進行復審。但初審結論未經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簽字確認的,審計專業中心視為初審機構未完成初審任務,不予接收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初審機構必須確保項目初審質量。初審質量以審計專業中心終審核減率為指標,若審計專業中心終審核減率>3%且核減金額超過3萬元時,每增加0.1%,中介機構的咨詢費在合同約定的基礎上扣減1%,直至全部扣完。(終審核減率的計算公式為:︱中介初審審定金額-審計審定金額︱÷中介初審審定金額×100%,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數)。 第二十四條 審計專業中心每半年對初審質量進行一次檢查通報,并根據檢查結果對初審定點機構實行相應獎懲。 (一)初審機構初審質量控制好,半年內初審質量超差(超過±3%且核減金額超過3萬元)次數為零的,可以自下半年起額外增加一個遴選號;出現一次質量超差或定點期結束的,則自然終止。 (二)初審機構初審質量控制不嚴的,每出現一次初審質量誤差超過±3%且核減金額超過3萬元的,扣減該機構3個月的初審遴選機會;每出現一次初審質量誤差超過±6%且核減金額超過5萬元的,扣減該機構6個月的初審遴選機會。 第七章 初審機構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提供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入庫中介機構應接受審計專業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努力提供優質服務,認真遵守紀律,嚴禁利用受托的權力為單位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專業中心在復審過程中,如需初審機構配合對審或補充提供相關初審資料的,初審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二十七條 初審合同解除條件: (一)因建設單位送審資料缺失、程序不到位等原因造成中介機構無法按時、按質出具審計結果的,由中介機構提出解除合同,經審計專業中心核實; (二)因中介機構出現第二十八條中的任一條行為,經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舉報,審計專業中心核實; (三)合同法規定的其他解除條件。 第二十八條 經查實,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審計專業中心取消其結算初審入庫資格并報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一)串通有關單位弄虛作假的; (二)轉包承接初審業務的; (三)對審工作不在瀏陽范圍內的; (四)利用初審權利為單位和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年內初審誤差超過±3%且核減金額超過3萬元達3次的、或超過±6%且核減金額超過5萬元達2次的、或超過±12%達1次的; (六)無故不配合審計專業中心工作的; (七)無故拖延審計時間的; (八)拒不退還超付初審服務費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初審委托合同終止的項目,送審金額200萬以下由建設單位商審計專業中心直接委托中介機構庫中的另一家單位;送審金額200萬(含)以上需重新進行遴選,且取消原中介機構參加重新遴選機會。 第三十條 中介機構本次入庫期間服務質量將作為下一次入庫綜合評分標準的依據之一。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配備有專職內審機構和相關專業人員的,必須經審計專業中心批準后,方可在核準范圍內對本單位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初審,其初審質量要求比照入庫初審機構同等執行。如項目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初審的,必須按審計專業中心相關要求辦理,不得自行委托。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